2003年4月“中国税制”串讲资料(名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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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2、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3、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4、纳税人: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
5、扣缴义务人:税法上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6、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有的税种,税收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但有时是不一致的。
7、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款。
8、全额累进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9、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10、累进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11、起征点: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数额全部征税。
12、免征点: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的征税。
13、相机抉择:又称’人为稳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经济不景气时,应实行减税,鼓励投资,稳定就业水平。
14、内在稳定器:内在稳定机制,主要是税收随经常的增长、衰退而自动增减,从而减轻经济周期的波动。
15、税负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必须考虑公平原则中的两点:横向公平、枞向公平
16、商品流通税:1953 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的税收。 三税合一
17、工商税: 1973 把企业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的
18、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19、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对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
20、生产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时,即不允许固定资产的价值。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
2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
22、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分别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3、保护关税:
24、关税壁垒:为限制外国产品,远远超过保护本国工业生产需要制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优惠一般是互惠的。
25、完税价格
26、关税税则
27、销项税则
28、分类征税制
29、综合征税制
30、抵名限额
31、税收管辖权
32、税 收抵免
33、税收饶让
34、预提所得税
35 居民
36 常年产量
37 总遗产税
38 分遗产税
39 混合遗产税
40 契税
41 社会保险税
42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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