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六)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18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四节 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一般称之谓“预提所得税”。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注意!2003年7月考试题目“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如何征税”

  第九章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1.居民。对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类纳税人负有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同时对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得税。所称“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类纳税人只就其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的各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所得税率:1.对有稳定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每月所得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最低税率是5%,最高一级税率是35%。其他7项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为20%比例税率。

  第十章  农 业 税 法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 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体现国家参与农业产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 即: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鼓励农业持续增产。这三条原则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纳税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2.国有农(林)场;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4.个体农户、种养业户等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款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薯类作物折成粮食计算

[1]  


以上就是关于《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六)》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296.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六)

日期:2018-05-23 12:26:18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第四节 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一般称之谓“预提所得税”。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注意!2003年7月考试题目“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如何征税”

  第九章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1.居民。对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类纳税人负有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同时对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得税。所称“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类纳税人只就其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的各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所得税率:1.对有稳定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每月所得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最低税率是5%,最高一级税率是35%。其他7项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为20%比例税率。

  第十章  农 业 税 法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 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体现国家参与农业产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 即: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鼓励农业持续增产。这三条原则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纳税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2.国有农(林)场;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4.个体农户、种养业户等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款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薯类作物折成粮食计算

[1]  


以上就是关于《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六)》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296.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