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一)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1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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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论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种解。'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⑴以往的法学一般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⑶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的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9.民主和法制的学说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

  ⑵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⑶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⑸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⑺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⑻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⑼“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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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一)

日期:2018-05-23 12:26:21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导 论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种解。'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⑴以往的法学一般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⑶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的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9.民主和法制的学说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

  ⑵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⑶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⑸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⑺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⑻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⑼“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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