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六部分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1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201.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02.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203.[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204.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205.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206.[司法解释]:

  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07.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208.[行政解释]:

  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209.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10.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11.法律推理的特点:

  ⑴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⑵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⑶ 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12.形式推理的形式:

  ⑴ 演绎推理,主要指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⑵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将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区别),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⑶ 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213.[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

[1]    


以上就是关于《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六部分》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六部分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358.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六部分

日期:2018-05-23 12:26:21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201.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02.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203.[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204.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205.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206.[司法解释]:

  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07.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208.[行政解释]:

  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209.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10.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11.法律推理的特点:

  ⑴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⑵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⑶ 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12.形式推理的形式:

  ⑴ 演绎推理,主要指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⑵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将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区别),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⑶ 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213.[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

[1]    


以上就是关于《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六部分》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六部分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358.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