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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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FOB:是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条件,在FOB价格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货物由产地运往装运港的运费和在装运港装船的费用。CIF:是到岸价格,又称运费、保险费在内条件,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运费和保险费。CFR:是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条件,在CFR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和运费。

  6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①遵循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的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适应统一规则,顾及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利益,减少法律障碍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三个一般原则:①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②在国际贸易中恪守诚实信用;③遵守双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6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①接受保险单正本,并可将保险单随货物**给其它人;②出险后有索赔权,如果推定全损,则可通过保险委托取得全部赔偿,但应将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③就同一批货物进行重复保险;④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可要求接解除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支付保险费;②对被保险货物情况陈述的正确性负责,如在陈述中有欺诈行为,可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依据;③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实时通知保险人,自行或按保险人的指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④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通过权利转移证书把对该货物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6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其特点为:①它的主体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②它的标的是进出口的货物;③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65 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①国际贷款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或各政府之间或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就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所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是货币,并且应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依据借贷双方地位和性质的不同,国际贷款协议可以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三种类型。②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协议主体的不同,各种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各国政府间贷款属于政府间的对外援助,政府贷款协议属于国际协议,协议中不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有关争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金融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贷款,一般都适用该组织基本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则允许双方当事人按照共同的意思表示来协商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这种场合,贷方往往以其债权人的优越地位要求借方同意选择适用贷方所属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当争议发生时,则须由受案法院依照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③根据我国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这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贷款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如果贷款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人民法院应以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借贷合同争议的依据。

  6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67 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①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做出变更;③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但如果合同所定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合同规定。

  6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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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FOB:是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条件,在FOB价格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货物由产地运往装运港的运费和在装运港装船的费用。CIF:是到岸价格,又称运费、保险费在内条件,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运费和保险费。CFR:是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条件,在CFR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和运费。

  6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①遵循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的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适应统一规则,顾及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利益,减少法律障碍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三个一般原则:①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②在国际贸易中恪守诚实信用;③遵守双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6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①接受保险单正本,并可将保险单随货物**给其它人;②出险后有索赔权,如果推定全损,则可通过保险委托取得全部赔偿,但应将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③就同一批货物进行重复保险;④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可要求接解除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支付保险费;②对被保险货物情况陈述的正确性负责,如在陈述中有欺诈行为,可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依据;③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实时通知保险人,自行或按保险人的指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④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通过权利转移证书把对该货物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6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其特点为:①它的主体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②它的标的是进出口的货物;③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65 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①国际贷款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或各政府之间或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就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所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是货币,并且应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依据借贷双方地位和性质的不同,国际贷款协议可以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三种类型。②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协议主体的不同,各种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各国政府间贷款属于政府间的对外援助,政府贷款协议属于国际协议,协议中不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有关争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金融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贷款,一般都适用该组织基本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则允许双方当事人按照共同的意思表示来协商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这种场合,贷方往往以其债权人的优越地位要求借方同意选择适用贷方所属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当争议发生时,则须由受案法院依照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③根据我国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这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贷款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如果贷款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人民法院应以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借贷合同争议的依据。

  6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67 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①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做出变更;③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但如果合同所定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合同规定。

  6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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