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4)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二节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和权限
第三节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程序.
第四节 律师在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第五节 律师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5.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是有原则区别的。
6.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不同。.
二、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
(一)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
(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三)律师承担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第二节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和权限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对象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第三人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人
5.法定代理人
6.法定代表人
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案件的范围
凡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
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行政关系所产生的某些行政案件等,律师都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职务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师的诉讼代理词,不得强迫律师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行为。
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案件的证据和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3.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开庭的日期太仓促,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4.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
5.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代理人,或者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6.律师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范围,有权处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7.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律师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复议。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律师认为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权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9.律师依法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
[1]
以上就是关于《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4)》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4)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