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1)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7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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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律师资格是指取得律师的身份和职务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经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是经司法部考核批准。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须具备一定的学历且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具备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

  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拥护宪法和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

  年,品行良好。《律师法》第10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4.复议、起诉

  三、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

  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即使具备其他法定条件也不予颁发律师证书。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某些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章 律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律师收费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

  自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初期,律师工作机构主要国家核定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自1988年起,进行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律师工作改变的方案,其后逐步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 有3名以上的律师 .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征书。

  4.公告。

  5.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与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 国资律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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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律师资格是指取得律师的身份和职务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经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是经司法部考核批准。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须具备一定的学历且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具备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

  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拥护宪法和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

  年,品行良好。《律师法》第10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4.复议、起诉

  三、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

  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即使具备其他法定条件也不予颁发律师证书。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某些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章 律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律师收费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

  自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初期,律师工作机构主要国家核定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自1988年起,进行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律师工作改变的方案,其后逐步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 有3名以上的律师 .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征书。

  4.公告。

  5.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与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 国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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