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7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十章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要: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重要)。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

  (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章》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544.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章

日期:2018-05-23 12:26:27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第十章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要: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重要);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重要)。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

  (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章》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544.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