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四)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30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付款审查

  1形式审查义务(在有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对于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A.  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背书连续审查)

  B.  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票据

  2实质审查义务(票据法只规定付款人有形式审查义务而无实质审查义务)

  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审查义务

  对于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

  3附带审查义务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得行使期前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禁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金额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金额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关于本票出票的规则

  1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存款足够足额支付

  关于支票出票的规则

  1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出票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支票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空白支票的种类

  1金额空白支票  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2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  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出票种类选择

  普通支票  无字样  可现金可转帐  划线支票(左上角划两平行线)只能转帐

  现金支票  “现金”只能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  “转帐”只能转帐

  其他

  日内瓦同一票据法(德、法、瑞、日)  分离主义  汇票、本票

  英美票据法(英国、美国)  包括主义  汇票、本票、支票、更多

  我国票据法  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

  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1]   


以上就是关于《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四)》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570.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四)

日期:2018-05-23 12:26:30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付款审查

  1形式审查义务(在有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对于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A.  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背书连续审查)

  B.  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票据

  2实质审查义务(票据法只规定付款人有形式审查义务而无实质审查义务)

  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审查义务

  对于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

  3附带审查义务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得行使期前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禁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金额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金额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关于本票出票的规则

  1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存款足够足额支付

  关于支票出票的规则

  1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出票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支票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空白支票的种类

  1金额空白支票  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2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  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出票种类选择

  普通支票  无字样  可现金可转帐  划线支票(左上角划两平行线)只能转帐

  现金支票  “现金”只能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  “转帐”只能转帐

  其他

  日内瓦同一票据法(德、法、瑞、日)  分离主义  汇票、本票

  英美票据法(英国、美国)  包括主义  汇票、本票、支票、更多

  我国票据法  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

  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1]   


以上就是关于《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四)》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串讲笔记 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4570.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