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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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概述 一般性了解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种类(选择题)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方面。 内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目的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工具性价值 第三节 民事诉讼目的 一般性了解 第四节 诉权和诉 一、诉权: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二、诉 (一)含义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二)要素 (选择题)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3、诉讼理由: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 「例题」下列选项不属于诉的要素的是( ) (2010年10月 单选题) A.当事人 B.诉讼标的 C.诉讼理由 D.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诉的要素包含三方面: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有关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具体要求;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并请求法院裁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依据同一个诉讼标的提出若干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选择题) 1、确认之诉 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否定的确认之诉)。 当事人仅要求法院对于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认,并不要求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2、给付之诉 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物的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的种类 种类物给付之诉 (根据给付的内容不同) 积极的给付之诉 行为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变更、解除或者消灭自己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实存在的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的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而只是请求法院予以变更,并且在判决生效之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仍维持现状。 第五节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第六节 既判力 一、概念 既判力指的是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二、既判力的范围 1、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 2、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指确定判决以什么时间为基准对所判断的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基准时一般界定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 2、(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A 解析:诉包括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其中,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甲起诉请求乙履行特定给付义务停止损害其名誉。故A项正确。丙请求法院消灭既存法律关系,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变更之诉。故B项错误。男方请求法院改变既存法律关系将二人之子改由前妻抚养,属于变更之诉。故C项错误。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消灭既存法律关系解除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故D项错误。以上就是关于《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二》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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