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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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简答)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2、约定的时间
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3、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2)约定一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夫妻财产约定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论述、案例分析)
第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
第二,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简答)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2、约定的时间
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3、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2)约定一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夫妻财产约定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论述、案例分析)
第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
第二,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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