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1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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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一)商标与商品的名称
  1、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前者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后者是表明商品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
  2、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
  1、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不同的。
  2、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由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三)商标和商务标语
  1、商务标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口号,使用的文字语言简练形象,主要涉及商品的性能、功能和特点等。这些用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
  2、有的商务标语如符合著作权客体条件,具有独创和文字艺术价值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商标与特殊标志
  1、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但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2、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3、特殊标志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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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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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一)商标与商品的名称
  1、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前者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后者是表明商品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
  2、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
  1、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不同的。
  2、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由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三)商标和商务标语
  1、商务标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口号,使用的文字语言简练形象,主要涉及商品的性能、功能和特点等。这些用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
  2、有的商务标语如符合著作权客体条件,具有独创和文字艺术价值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商标与特殊标志
  1、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但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2、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3、特殊标志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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