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平等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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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内涵包括:
1.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立法的平等是平等权的重要内涵,公民应首先享有立法当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2.公民享有法律适用的平等,给予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平等保护;
法律适用的平等是公民平等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法律适用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是广义的法律适用。
3.禁止歧视性对待公民权利,不得因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给予公民歧视待遇;
(1)歧视,是指依据性别、年龄、身高、民族、宗教信仰、国别、籍贯、健康与否、婚姻状况甚至血型、属相等因素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给予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从而侵害平等的公民权利。
(2)反对歧视是维护和保障公民平等权的重要方式。
(3)歧视的种类
①以歧视行为是否直接针对具体个人为标准
A.直接歧视
直接歧视是指某个人与另一个人比较,因为性别、年龄、身高等上述所提及的因素而获得较差的待遇,但这种区别对待并没有合理的理由支持。
B.间接歧视
间接歧视是指对所有人一律附加并无充分理由支持的划一的条件或要求,而这项要求实际上是对某一些人不利的。
②从歧视行为的具体原因划分
为性别歧视、婚姻歧视、年龄歧视、怀孕歧视等。
4.合理差别的原则;
合理差别原则,是指由于每个公民在个体上的差异和社会生活所提供的不同资源的特殊性,以及实际生活当中各个元素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导致“平等”观念并不是完全绝对的。
5.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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