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5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法律依据
  1981年5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1988年12月国务院通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1989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还制定了《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使我国行政区划边界争议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1)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
  (2)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与下进行调解;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但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fxl/10340.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日期:2018-05-23 12:29:35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法律依据
  1981年5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1988年12月国务院通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1989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还制定了《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使我国行政区划边界争议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1)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
  (2)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与下进行调解;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但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fxl/10340.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