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7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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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决议、计划、预算等的遵守与执行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决定本地方的重大事项
  ①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民族、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人事任免
  ①选举并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选举并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③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5)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
  ①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权益保障
  ①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②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③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④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公布决议。
  (3)决定重要事务。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4)人事任免。
  即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和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监督。
  即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保护权益。
  ①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②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③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④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注意]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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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日期:2018-05-23 12:29:37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决议、计划、预算等的遵守与执行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决定本地方的重大事项
  ①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民族、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人事任免
  ①选举并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选举并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③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5)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
  ①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权益保障
  ①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②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③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④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公布决议。
  (3)决定重要事务。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4)人事任免。
  即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和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监督。
  即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保护权益。
  ①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②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③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④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注意]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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