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第二十一章串讲笔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一、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归责原则.
赔偿程序.
证明规则.
国家赔偿.
违法原则 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前置程序。 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发生。民事赔偿.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谁主张、谁举证。二、国家赔偿的条件:.
1.主体要件:
a.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但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其他要件:
a.要有损害(必需是现实的损害,损害必需是合法权益的损害)存在;违法行为赔偿,合法行为补偿;
b.要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c.二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太一样,职权运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与运用职权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库开支:
a.中央财政:国务院及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b.地方财政: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地方法院及、检察院。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1.赔偿原则:
a.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赔偿;b.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c.只赔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注意对直接损失的理解);
d.对人身权损害赔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须为原则,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的种类:
a.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下列哪些个人或单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
A.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
B.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
C.受害人死亡的,其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D.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法人
答案:ABD
[分 析]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该条规定,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人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不发生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问题。
2、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因死亡而自然消失
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
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 转移给与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答案:CD
[分 析]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C、D是正确的,B很有欺骗性,因为它符合民事赔偿中的通常情况,但此处如细卡法条,就会发现这仅是一个幌子。
3、下列哪些是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B.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答案:BCD
[分 析]《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1]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行政法学》第二十一章串讲笔记》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行政法学》第二十一章串讲笔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