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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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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