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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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02 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①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②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区域内都具有较高的影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
103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①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②注册商标遭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对抗他人的使用。③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混同,就可能构成侵权。
104 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商标法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用的是推定损失原则,即“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105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为:①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②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的原则;③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商品假冒行为;②虚假宣传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④商业诽谤行为。
106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①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③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④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107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08 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联系: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样都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权,商业秘密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109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己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厂商使用其名称,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其人格属性,即表明企业是由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开办的;二是表示其行业属性,即表明企业的行业性质或经营范围。厂商名称权的特点:一是相对的排他效力;二是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110 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应具备的条件:①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②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③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111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特点:①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②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时间性;③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性。
112 货源标记:又称为“地理标记”,是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
113 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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