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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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一节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特征是:
1、公司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
2、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并吞合并或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并入他公司,合并后仅一个公司存续。这种合并的特点是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续。
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节、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义
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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