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收养行为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18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收养诉解销效力
  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法律关于收养方面的规定。
  无效收养行为
  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收养法》在肯定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的同时,还设立了收养无效制度。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1、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正处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
  (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
  (3)违反法律(包括违反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2、无效收养行为的处理
  (1)收养登记的撤消
  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3、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收养法》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有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其无效的后果同样也是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之时。
  对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犯罪人,由人民法院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收养证的行为人,可由收养登记机关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收养行为》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收养行为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fxl/9861.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收养行为

日期:2018-05-23 12:29:18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收养诉解销效力
  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法律关于收养方面的规定。
  无效收养行为
  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收养法》在肯定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的同时,还设立了收养无效制度。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1、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正处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
  (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
  (3)违反法律(包括违反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2、无效收养行为的处理
  (1)收养登记的撤消
  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3、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收养法》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有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其无效的后果同样也是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之时。
  对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犯罪人,由人民法院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收养证的行为人,可由收养登记机关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收养行为》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收养行为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cjfxl/9861.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