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保护妇女、儿童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19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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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学习要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含义与特点。虐待和遗弃。
  (一)本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关系
  为什么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1、中国几千年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从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倡男女平等,并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2、我国法律赋予广大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妇女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某些方面必须给他们以特殊保护。总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需要,也是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补充。为此,婚姻法在离婚程序方面、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助等规定中,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和完善。
  (二)原则的含义:
  1、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奶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妥善的保护。
  2、老年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社会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日显重要。为此,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1、禁止家庭暴力(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含义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里的抚养主要是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供养义务,扶养主要是指配偶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法定供养义务,赡养主要是指晚辈对长辈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供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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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保护妇女、儿童

日期:2018-05-23 12:29:19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学习要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含义与特点。虐待和遗弃。
  (一)本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关系
  为什么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1、中国几千年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从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倡男女平等,并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2、我国法律赋予广大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妇女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某些方面必须给他们以特殊保护。总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需要,也是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补充。为此,婚姻法在离婚程序方面、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助等规定中,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和完善。
  (二)原则的含义:
  1、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奶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妥善的保护。
  2、老年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社会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日显重要。为此,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1、禁止家庭暴力(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含义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里的抚养主要是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供养义务,扶养主要是指配偶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法定供养义务,赡养主要是指晚辈对长辈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供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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