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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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1、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
广义的结婚:婚姻的成立和订立婚约两个方面。
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为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不再是结婚的程序。
2、婚姻成立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两个方面。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结婚行为形成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件
1、实质要件: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2、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例题·单选题]我国法学和法律实务的习惯用语中,历来是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 )。
A.结婚条件
B.必备条件
C.公益要件
D.结婚程序
[答案]D
[解析]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婚姻成立方式:
事实婚(不要式婚)
形式婚(要式婚)
事实婚: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
形式婚: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方式。
又可分为宗教婚、法律婚(民事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
我国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的成立要件:
实质要件
必备条件-积极条件下 双方合意
法定婚龄
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近亲不可结婚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可结婚
形式要件 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方式。
3、传统的亲属法上,婚姻成立的要件划分为公益要件和利益要件。
公益要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不得重婚等。
利益要件:涉及个人利益的要件,如双方合意,不受公权干涉,我国要求统一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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