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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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2、要约的生效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来区别。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要约邀请大多数情况下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要约,但按《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满好玩消灭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可撤销:(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区别是撤回是对没有生效的要约,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的原因有:(1)承诺期限届满而没有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撤销;(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4)受要约人对要约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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