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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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在合同的形式上,当事人有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应遵守规定。
二、合同的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内容的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三、合同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般有表格合同;合同凭证,如车票、保险单;合同确认;格式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等优点。
四、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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