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自考统计法规概论章节讲义: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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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统计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淮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二)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一,要具有普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全部统计法律规范之中,也就是贯穿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及其它统计规范性文件之中。任何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必须体现和遵循这些原则。二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中,对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要具有基础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指导整个统计法制工作的原则。任何统计法制工作的进行,都应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第三,要具有概括性。它是指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了一系列统计法原则的一般本质。反映了统计规范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宗旨。

第四,要具有特殊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其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使统计法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同时,符合其本身的特殊要求,反映统计法的特点。

第五,既然是最基本的原则,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的其它原则的区别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的立法原则、统计法的适用原则的区别。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首先,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体现了统计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其次,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是统计法基本原则的具本化,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在统计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适用工作中的具体化。

另一方面,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适用的原则又是不同的。这表现在:第一,内容不同。第二,作用的范围不同。

三、理解和掌握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首先,是深刻认识统计法的本质所必需的;其次,有利于正确地理解统计法的基本方针和精神,正确地制定、修改、理解和执行统计法;再次,是建设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第三节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节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 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

二、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节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的主要内容: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第六节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二、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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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自考统计法规概论章节讲义:第二章

日期:2018-10-10 14:06:37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第二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统计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淮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二)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一,要具有普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全部统计法律规范之中,也就是贯穿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及其它统计规范性文件之中。任何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必须体现和遵循这些原则。二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中,对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要具有基础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指导整个统计法制工作的原则。任何统计法制工作的进行,都应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第三,要具有概括性。它是指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了一系列统计法原则的一般本质。反映了统计规范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宗旨。

第四,要具有特殊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其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使统计法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同时,符合其本身的特殊要求,反映统计法的特点。

第五,既然是最基本的原则,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的其它原则的区别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的立法原则、统计法的适用原则的区别。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首先,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体现了统计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其次,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是统计法基本原则的具本化,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在统计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适用工作中的具体化。

另一方面,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适用的原则又是不同的。这表现在:第一,内容不同。第二,作用的范围不同。

三、理解和掌握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首先,是深刻认识统计法的本质所必需的;其次,有利于正确地理解统计法的基本方针和精神,正确地制定、修改、理解和执行统计法;再次,是建设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第三节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节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 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

二、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节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的主要内容: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第六节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二、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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