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自考保险学原理考试重点: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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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一般被称作狭义的财产保险或产物保险。而以各种物质财产及与其有关的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称作广义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物质财产。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物质财产的保险金额,根据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业务的实施办法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3、按保险标的分为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和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的职能: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的作用是财产保险职能实现的结果。
1、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财产保险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经济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权益转让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赔偿原则。主要内容: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以保险利益为限。财产保险的赔付方式: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
4、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即保险赔偿的损失。
5、权益转让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赔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1)代位赔偿。如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合同或政府法令,有权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2)保险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虽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6、分摊原则。又称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存在是产生分摊的前提。分摊原则要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标的的可保价值,赔款由各保险人共同承担。常见分摊方式:1、顺序责任2、比例责任3、限额责任。
第三节火灾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是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分为可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1、固定资产保额的确定方法。按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帐面净值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保额的确定方法。按其帐面余额投保。
3、帐外或已摊销财产的保额确定。按出现当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以保额为限。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费率三类。
1、工业险分六级,现行年费率为7‰-1‰。
2、仓储险费率分五级,现行年费率为3‰-1‰。
3、普通险费率分五级,现行年费率为3‰-1‰。
二、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自有财产。
2、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为1‰,附加盗窃险3‰。
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保时,投保人交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4、团体家庭财产保险。
三、涉外财产保险。属于火灾保险范围的涉外财产保险包括:
1、财产保险。2、财产一切险。3、财产一揽子综合险。适用于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企业。4、利润损失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财产保险,承保工程项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程结束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三资企业、补偿贸易、外汇贷款和其他利用外资形式以及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援工程中的各种民用、工业用 和公共事业用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内容包括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期间由于保险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其保险标的主要为各种工厂、矿山用的机器设备及钢结构的建筑物和装置。承包内容包括以上标的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船舶工程保险是为建造或拆除船舶及各种海上装置工程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船舶建造保险和拆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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