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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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转机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这部分是命题的重点,历年重复率很高):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有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授权资本制)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上限则无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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