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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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因此,国际经济争端包括不同国籍的私人(即自然人或法人,下同)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
(一)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字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可见,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因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虽然,国家可以代表其国民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表其国民的政府必须居于原告地位;二是只能对另一个国家起诉。因此,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其量只扩及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人的经济争端,并且需要转化成为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形式。
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各国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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