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处理名词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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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本:是指对于已经发布生效的文件,在实行一个时期以后,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合当前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这种重新予以修改补充再行发布的文本,称为修订本。从修订本发布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失效。
法令文件:是指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所制发的一种文件,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国务院总理的名义发布的。
知照性公文: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机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如公报、公告、知照性通知、通报、函等。
法律文件: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实行阶级专政的一种工具。
文本:同一份文件,根据它们的不同用途,可分为正本、副本、存本、修订本些法规文件又有试行本、暂行本的形式;同一内容的文件使用不同的文字就又成为不同的文字文本。
大事记:是将本机关本部门工作的重大公务活动或重大事件按年、月、日的先后进行如实记载的一种记录性文书。
签收:是指收到文件材料后,收件人在对方的公文投递单或送文簿上签字,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保证公文运转的安全可靠。
拟办:是指对来文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供领导人批办时参考。拟办意见可根据来文的情况分别由办公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承办人提出。
审核:是指公文的草稿在送交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之前,对公文的内容、体式进地的全面审核和检查。
轮幅式传阅:传阅文件应以文书人员为中心进行传递,这种传阅文件的方法称为“轮幅式传阅”。
拟办:是指对来文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供领导人批办时参考。拟办意见可根据来文的情况分别由办公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承办人提出。
核发:是指在公文正式印发之前,对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进行复核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的一项工作。
公文立卷:是指机关文书部门将已经办理完毕的,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它们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一定的规律组成案卷。
查办:是指文书工作人员协助机关领导检查各项方针、、决议、指示的执行和落实,以及对某些问题进行查处,解决的一项承办性工作。
审核:是指公文的草稿在送交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之前,对公文的内容、体式进地的全面审核和检查。
校对:是指将公文的誊写稿、打印稿清样与经领导签发的原稿核对校正,以修改和消除书写、排字上的错误。
公文立卷:是指机关文书部门将已经办理完毕的,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它们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一定的规律组成案卷。
发文:是指机关文书部门根据本机关的工作需要向外发出文件材料,包括本机关制发、转发、翻印、复印的文件材料等。
审核:是指公文的草稿在送交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之前,对公文的内容、体式进地的全面审核和检查。
核发:是指在公文正式印发之前,对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进行复核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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