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国法制史”讲座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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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 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 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为格
6.大统式 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 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 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 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 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 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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