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发布日期:2018-05-24 06:23:14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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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依法宣读公诉意见书的时机为

  A.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时 B.法庭调查前

  C.法庭辩论后 D.法院审理前

  2.代理词的主要论证方法包括据实论证、据法论证和

  A.据事论证 B.据理论证

  C.据证论证 D.据情论证

  3.一审行政案件答辩状首部的答辩人应为

  A.公民 B.法人

  C.国家行政机关 D.当事人

  4.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的制作机关是

  A.上级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局 D.公安局

  5.继承公证有三种:继承权公证、遗赠公证和

  A.遗产公证 B.继承人身份公证

  C.遗嘱公证 D.遗产分割公证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包括的特别程序实行

  A.再审终审 B.二审终审

  C.一审终审 D.四审终审

  7.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A.执行机关 B.侦查机关

  C.实施机关 D.监督机关

  8.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称为

  A.刑事自诉状 B.刑事答辩状

  C.刑事申诉状 D.刑事上诉状

  9.撤销案件通知书的正文组成应当包括案由、撤销案件的原因和

  A.法律原则 B.法律依据

  C.法律规定 D.法律条文

  10.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的“附项”用来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所附卷宗的册数和补充侦查的证据的页数以及随案移送的物证情况。该“附项”属于文书结构的

  A.正文 B.首部

  C.尾部 D.案由

  11.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应当称为

  A.犯罪嫌疑人 B.被不起诉人

  C.被不起诉单位 D.被告人

  12.仲裁协议书在写作中,关键的问题是要把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内容写得

  A.明确、具体 B.明确、概括

  C.明确、简洁 D.明确、合理

  13.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当写明抗诉人和上诉人的称谓及身份事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

  A.被告人 B.被上诉人

  C.原审被告人 D.被抗诉人

  1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裁定的机关是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上级人民法院 D.公安部

  15.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正文包括报告导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拘传理由以及

  A.承办单位名称 B.成文日期

  C.拘传意见和法律依据 D.案件材料页数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行政争议的特点和焦点。

  17.写好行政上诉状的上诉理由应做到哪几点?

  18.什么是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19.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哪几种?

  20.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刘占强,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家住莱州东方镇小营村,农民。刘占强1986年9月在莱州小营村上小学,三年后辍学在家,2000年6月l 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1日到河北省深泽县打工,暂住城东路1号。

  2005年4月18日凌晨一时许,刘占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发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之后刘占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占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数刀,造成肖胜利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占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1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证明,周小亮等五人证明材料等,刘占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深泽县公安局于2005年4月24日由王玉和局长签章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序号为036.

  附:

  (1)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3)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王占群,男,1975年2月1 2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东环路1号。

  任秀芝,女,1976年3月4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西环路99号。

  王占群与任秀芝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15日在新民县休闲公园相识,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l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很好,不仅用小家庭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坐落在县城东环路l号的两室一厅的住房,并于2000年4月28日生有一子王修全。在以后的日子里,王占群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但对任秀芝的态度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常约小姐住宾馆,回家便找茬吵架,或动手打任秀芝,虽多次请居委会主任杨正民劝解也无济于事。更为严重的是2002年3月1 8日二人发生争吵,王占群再次殴打任秀芝,并致使其右手中指骨折,后经医院三个多月的治疗才得以痊愈。王占群打伤人后,不但不支付医药费,而且还拒不支付任秀芝母子俩的生活费。从2002年5月31日起,任秀芝与王占群分居,并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此外,2003年4月2日任秀芝做子宫摘除手术住院时,王占群既不前去照顾,也不支付住院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秀芝于2006年3月10日写了民事起诉状,诉至辽  宁省新民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求:

  (1)请求法院判决任秀芝与王占群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王修全由任秀芝抚养,王占群每月负担其子生活费1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县城东环路1号的住房为任秀芝所有。

  任秀芝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东环路居委会主任杨正民证明一份。

  (2)县医院提供的2002年3月18日骨折诊断证明书一份。

  (3)县医院提供的2003年4月2日子宫摘除手术证明书一份。

  (4)县城西环路居委会提供的任秀芝自2002年5月起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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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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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依法宣读公诉意见书的时机为

  A.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时 B.法庭调查前

  C.法庭辩论后 D.法院审理前

  2.代理词的主要论证方法包括据实论证、据法论证和

  A.据事论证 B.据理论证

  C.据证论证 D.据情论证

  3.一审行政案件答辩状首部的答辩人应为

  A.公民 B.法人

  C.国家行政机关 D.当事人

  4.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的制作机关是

  A.上级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局 D.公安局

  5.继承公证有三种:继承权公证、遗赠公证和

  A.遗产公证 B.继承人身份公证

  C.遗嘱公证 D.遗产分割公证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包括的特别程序实行

  A.再审终审 B.二审终审

  C.一审终审 D.四审终审

  7.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A.执行机关 B.侦查机关

  C.实施机关 D.监督机关

  8.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称为

  A.刑事自诉状 B.刑事答辩状

  C.刑事申诉状 D.刑事上诉状

  9.撤销案件通知书的正文组成应当包括案由、撤销案件的原因和

  A.法律原则 B.法律依据

  C.法律规定 D.法律条文

  10.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的“附项”用来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所附卷宗的册数和补充侦查的证据的页数以及随案移送的物证情况。该“附项”属于文书结构的

  A.正文 B.首部

  C.尾部 D.案由

  11.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应当称为

  A.犯罪嫌疑人 B.被不起诉人

  C.被不起诉单位 D.被告人

  12.仲裁协议书在写作中,关键的问题是要把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内容写得

  A.明确、具体 B.明确、概括

  C.明确、简洁 D.明确、合理

  13.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当写明抗诉人和上诉人的称谓及身份事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

  A.被告人 B.被上诉人

  C.原审被告人 D.被抗诉人

  1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裁定的机关是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上级人民法院 D.公安部

  15.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正文包括报告导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拘传理由以及

  A.承办单位名称 B.成文日期

  C.拘传意见和法律依据 D.案件材料页数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行政争议的特点和焦点。

  17.写好行政上诉状的上诉理由应做到哪几点?

  18.什么是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19.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哪几种?

  20.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刘占强,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家住莱州东方镇小营村,农民。刘占强1986年9月在莱州小营村上小学,三年后辍学在家,2000年6月l 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1日到河北省深泽县打工,暂住城东路1号。

  2005年4月18日凌晨一时许,刘占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发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之后刘占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占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数刀,造成肖胜利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占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1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证明,周小亮等五人证明材料等,刘占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深泽县公安局于2005年4月24日由王玉和局长签章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序号为036.

  附:

  (1)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3)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王占群,男,1975年2月1 2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东环路1号。

  任秀芝,女,1976年3月4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西环路99号。

  王占群与任秀芝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15日在新民县休闲公园相识,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l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很好,不仅用小家庭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坐落在县城东环路l号的两室一厅的住房,并于2000年4月28日生有一子王修全。在以后的日子里,王占群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但对任秀芝的态度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常约小姐住宾馆,回家便找茬吵架,或动手打任秀芝,虽多次请居委会主任杨正民劝解也无济于事。更为严重的是2002年3月1 8日二人发生争吵,王占群再次殴打任秀芝,并致使其右手中指骨折,后经医院三个多月的治疗才得以痊愈。王占群打伤人后,不但不支付医药费,而且还拒不支付任秀芝母子俩的生活费。从2002年5月31日起,任秀芝与王占群分居,并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此外,2003年4月2日任秀芝做子宫摘除手术住院时,王占群既不前去照顾,也不支付住院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秀芝于2006年3月10日写了民事起诉状,诉至辽  宁省新民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求:

  (1)请求法院判决任秀芝与王占群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王修全由任秀芝抚养,王占群每月负担其子生活费1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县城东环路1号的住房为任秀芝所有。

  任秀芝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东环路居委会主任杨正民证明一份。

  (2)县医院提供的2002年3月18日骨折诊断证明书一份。

  (3)县医院提供的2003年4月2日子宫摘除手术证明书一份。

  (4)县城西环路居委会提供的任秀芝自2002年5月起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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