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5章

发布日期:2018-11-24 16:57:15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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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5章

第五章 中国封建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 )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 )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 )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3、在法律精神上,战国至秦时期的法制,体现了法家的( )精神。在司法上,体现了法家的( )原则。

4、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 )思想向( )思想的转折。

5、中国传统儒家哲学是以( )为基础的,而法家哲学是以()为基础的。

二、判断题

1、《唐六典》的产生是我国立法史上律典分野的界石。( )

2、中华法系的法典体系在战国和秦这一时期基本上得以奠定。( )

3、在《晋律》中“八议”被首次正式载入律典。( )

4、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就简的代表作是《晋律》。( )

5、《魏律》将前朝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篇列在篇首,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 )

三、简答题:

1、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2、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一、填空题

1、差别性、同一性2、引经入律3、刑无等级、信赏必罚

4、法家、儒家5、性善论、性恶论

二、判断题

1、对2、错3、错4、对5、错

三、简答题:

1、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而最终完成。

(1)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陆贾提出的“文武并用”的思想已经初步包含礼法结合思想的萌芽。

汉文帝时博士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2)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虽然在基本法律方面,汉律未能实现对秦律的根本突破,但是,通过其他途径,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也就是各级司法长官。因此,各级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各级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第二,引经决狱。所谓“引经决狱”又被法史学家称为“《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

第三,汉朝在律令中已经开始直接掺入礼的规范。例如“亲亲相隐”原则就是在汉代开始确立的。

(3)东汉时代“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到了东汉时代,儒家已经不满足这种司法实践而不从根本上改动汉律的局面了。东汉儒家通过“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汉律发起了儒家化进攻。“引经注律”的实质是在汉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

(4)魏晋时代“引经入律”,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到了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来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

2、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为什么必然要走儒家化的道路呢?这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第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它综合

了道德教化和刑法镇压的两种统治策略,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第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第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第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需要运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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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封建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 )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 )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 )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3、在法律精神上,战国至秦时期的法制,体现了法家的( )精神。在司法上,体现了法家的( )原则。

4、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 )思想向( )思想的转折。

5、中国传统儒家哲学是以( )为基础的,而法家哲学是以()为基础的。

二、判断题

1、《唐六典》的产生是我国立法史上律典分野的界石。( )

2、中华法系的法典体系在战国和秦这一时期基本上得以奠定。( )

3、在《晋律》中“八议”被首次正式载入律典。( )

4、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就简的代表作是《晋律》。( )

5、《魏律》将前朝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篇列在篇首,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 )

三、简答题:

1、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2、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一、填空题

1、差别性、同一性2、引经入律3、刑无等级、信赏必罚

4、法家、儒家5、性善论、性恶论

二、判断题

1、对2、错3、错4、对5、错

三、简答题:

1、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而最终完成。

(1)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陆贾提出的“文武并用”的思想已经初步包含礼法结合思想的萌芽。

汉文帝时博士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2)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虽然在基本法律方面,汉律未能实现对秦律的根本突破,但是,通过其他途径,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也就是各级司法长官。因此,各级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各级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第二,引经决狱。所谓“引经决狱”又被法史学家称为“《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

第三,汉朝在律令中已经开始直接掺入礼的规范。例如“亲亲相隐”原则就是在汉代开始确立的。

(3)东汉时代“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到了东汉时代,儒家已经不满足这种司法实践而不从根本上改动汉律的局面了。东汉儒家通过“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汉律发起了儒家化进攻。“引经注律”的实质是在汉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

(4)魏晋时代“引经入律”,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到了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来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

2、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为什么必然要走儒家化的道路呢?这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第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它综合

了道德教化和刑法镇压的两种统治策略,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第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第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第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需要运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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