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发布日期:2019-07-27 17:22:23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六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1、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启动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三个环节。

2、司法鉴定回避制度主要有哪些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鉴定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第一款是明确回避的前提。只要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都应当回避。

第二款是明确回避的程序。提起回避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人应当口头或书面向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可以通过委托人提出】

3、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有哪些要求?

内容要求;格式、数量、签章要求;文字;程序要求;

4、 鉴定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鉴定?

终止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常会遇到不得不终止鉴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终止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对委托案件进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对委托案件进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5、 简述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与区别。P123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

☆区别与联系: 两者都是在进行了初次鉴定后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

两者在适用情况、委托对象、鉴定意见前后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详见第四章第六题划线部分)

 


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stfxl/21947.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日期:2019-07-27 17:22:23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第六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1、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启动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三个环节。

2、司法鉴定回避制度主要有哪些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鉴定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第一款是明确回避的前提。只要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都应当回避。

第二款是明确回避的程序。提起回避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人应当口头或书面向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可以通过委托人提出】

3、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有哪些要求?

内容要求;格式、数量、签章要求;文字;程序要求;

4、 鉴定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鉴定?

终止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常会遇到不得不终止鉴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终止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对委托案件进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对委托案件进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5、 简述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与区别。P123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

☆区别与联系: 两者都是在进行了初次鉴定后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

两者在适用情况、委托对象、鉴定意见前后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详见第四章第六题划线部分)

 


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2019年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stfxl/21947.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