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八)

发布日期:2022-11-01 16:42:46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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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价值。


  答: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念;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问题,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而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2.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


  答:宪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直接作用。传统上,研究宪法的作用往往侧重于社会作用方面,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宪法的规范作用。认识和强调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宪法如何作用于宪法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加强对这些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二是有助于将宪法的作用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的作用予以区分。宪法的社会作用与以上方面的作用有类似之处,而宪法的规范作用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只有考察了宪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将宪法与以上方面根本区分开来,才能了解宪法作为法的特点和优点之所在,也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存在的重大意义。


  3.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答: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4.简述宪法对经济关系作用的方式。


  答: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4)宪法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


  5.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2)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3)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宪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方式,不断推动政治关系的进步;(4)宪法规定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对社会文化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


  论述题


  1.试论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而言,人权和民主才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2.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答: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3.试论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


  答: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单地说,即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因而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因此,没有宪法,国家政治关系中的基本制度、政治组织和运行机制就无从建立,更无法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使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督促,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宪法还规定和确认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具有重要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行和发展。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来的,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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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八)

日期:2022-11-01 16:42:46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第八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价值。


  答: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念;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问题,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而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2.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


  答:宪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直接作用。传统上,研究宪法的作用往往侧重于社会作用方面,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宪法的规范作用。认识和强调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宪法如何作用于宪法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加强对这些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二是有助于将宪法的作用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的作用予以区分。宪法的社会作用与以上方面的作用有类似之处,而宪法的规范作用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只有考察了宪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将宪法与以上方面根本区分开来,才能了解宪法作为法的特点和优点之所在,也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存在的重大意义。


  3.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答: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4.简述宪法对经济关系作用的方式。


  答: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4)宪法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


  5.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2)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3)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宪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方式,不断推动政治关系的进步;(4)宪法规定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对社会文化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


  论述题


  1.试论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而言,人权和民主才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2.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答: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3.试论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


  答: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单地说,即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因而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因此,没有宪法,国家政治关系中的基本制度、政治组织和运行机制就无从建立,更无法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使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督促,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宪法还规定和确认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具有重要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行和发展。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来的,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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