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3)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8:43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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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或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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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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