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2)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8:43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二、记忆:

  (一)股份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千万,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述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别:

  1、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

  3、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名称。

  (三)简述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新法发生重大变化)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2)》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2)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stfxl/8861.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更新时间:]浏览热度(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湖南自考-便捷服务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2)

日期:2018-05-23 12:28:43  整理:湖南自考网  浏览(

二、记忆:

  (一)股份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千万,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述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别:

  1、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

  3、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名称。

  (三)简述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新法发生重大变化)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2)》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 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 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 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2)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本文地址:http://www.hnzk.hn.cn/stfxl/8861.html

微信扫码加群

湖南自考网考生交流群

政策公告、考试提醒、自考解答、资料分享、备考指导、学习交流

在线咨询 关注公众号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