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一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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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忆:
(一)母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概念和区别、及有关特征
母公司:“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附属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
2、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二)企业集团概念、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条件。
(三)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
1、经营范围
2、转投资:(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
3、发行债券
4、作保证人
(四)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简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论述)
1、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2、选择两种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态)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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