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四章(2)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三、新法:
公司资本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公司资本制度、出资、资本三原则。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方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该财产来源于出于出资,出资人将其所欲出资的数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又在设立时进行了登记,则记载于章程中的虚拟出资总额就是所谓“注册资本”。我们将出资分为发行、认购、缴纳三个阶段,即可作出以下分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修正前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次认购一次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新法颁布改采折衷资本制。
有限:全体股东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资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1)发起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类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3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
股份分公司:500万元
保险公司:2亿元
证券公司:根据公司业务范围不同,区分为5千万元、1亿元、5亿元三种
商业银行:(1)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2)城市1亿;(3)农村5千万元
拍卖公司:(1)一般,注册资本100万以上;(2)文物,注册资本1千万以上
2、出资方式及出资程序:
出资方式:(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出资程序:(1)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段。
(3)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四章(2)》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湖南自考资讯,请持续关注《湖南自考网》。如有需要,考生可点击《湖南自考网助学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或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进行咨询解答和报名服务哦~
本文标签:湖南自考 湖南自考法学类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四章(2)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nzk.hn.cn)
《湖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