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自考银行会计学章节考试重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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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使用与管理
㈠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㈡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⑴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⑵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⑶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存款人拥有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等均可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⑷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或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㈢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4.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活期存款按照存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支票户是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凭支票等结算凭证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存折户是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在银行开立的使用存折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本节仅介绍单位活期存款现金存取业务的核算。
㈠支票户存取现金的核算
1.存入现金的处理
支票户向开户银行存入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二联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出纳部门。出纳部门审查凭证和点收现金无误后,将第一联回单联盖章后退交存款人,第二联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后交会计部门,代现金收入传票凭以登记单位存款分户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2 200.00
贷:单位活期存款——华都百货户 2 200.00
2.支取现金的处理
支票户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应签发现金支票,填明支取金额和款项用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由取款人背书后送银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现金支票,应按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支票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支票是否挂失;是否背书;存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余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支票是否超过有效期;印鉴是否相符等。经审核无误后,将出纳对号单或铜牌交给取款人凭以到出纳部门取款。同时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登记分户账后,交出纳柜凭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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