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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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即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考试)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三、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
第四条 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五条 《学业水平测试办法》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教务处共同制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学校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须由本人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申请。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向所申请学位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初审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申请学位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外语水平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不予受理。确因服兵役等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学士学位的,经批准可延迟一年。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进行复审,教务处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有关材料汇总成册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其在申报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成人高考免试入学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定其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学士学位外语可不做要求。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平稳过渡,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现在籍学生已符合原有政策学位授予条件者,参照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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